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十一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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