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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