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