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