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未按指定地点、准许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的,由管委会予以驱离,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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