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湿地、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造成污染、破坏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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