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建设活动,未经管委会审核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