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除防汛、抢险、应急、施工、管理、公共服务等车辆外,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在风景区河堤及河堤内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