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