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道路、市政设施,进行道路开口、拉设围墙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砍伐、移植树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