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风景区河道内采沙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五十万元罚款;开荒、取土、修坟立碑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设施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三)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四)向河道内投放破坏生态的水生生物,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水上经营餐饮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设网以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炸鱼、毒鱼、电鱼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放养畜禽的,处二百元罚款;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地域、水域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擅自堆放、悬挂、晾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九)折采花果,损毁草坪、绿篱、花坛、围栏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毁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损毁、破坏音响、显示屏、灯光、管网、座椅等设施的,处设施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烧烤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有毒有害物品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洗涤衣物,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垃圾、随地便溺的,处五十元罚款;
(十三)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游泳、垂钓,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车辆、船只乱行、乱停、乱放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风景区核心景区,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十六)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的,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捕猎野生动物的,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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