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九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九条 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洗车、汽车修理、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油水分离装置、沉淀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