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镇雨水排放管网,实现雨污分流。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基础设施、居住区、商业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污分流设施。
城市老旧小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基础设施、居住区、商业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污分流设施。
城市老旧小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