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
在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
在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污水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控源截污、定期清运、资源化利用等措施进行处理,或者铺设临时性专用管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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