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禁止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网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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