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21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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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消除黑臭水体,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二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的预防、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臭水体是指颜色明显异常或者散发浓烈气味的水体。黑臭水体的识别... 第三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分级负责、信息共享等制度机制,实行河(湖)长... 第四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黑臭水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实行黑臭水体治理清单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黑臭水体进行调查统计,按... 第六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黑臭水体防治和水体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 第七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黑臭水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黑... 第八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八条 鼓励支持黑臭水体防治相关科学研究和创新,开展智能监管,推行清洁生产,推广应用黑臭水体防治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 第九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九条 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洗车、汽车修理、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油水分离装置、沉淀... 第十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 在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 在污水管... 第十一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镇雨水排放管网,实现雨污分流。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基础设施、居住区、商业区等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禁止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网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第十三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 第十四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推行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河湖水体、人工水系等进行清淤、疏... 第十六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 第十七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在黑臭水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 第十八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黑臭水体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