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四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黑臭水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依法做好黑臭水体防治相关工作。
公路边沟、未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人工水系等,由管理单位承担黑臭水体防治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