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分级负责、信息共享等制度机制,实行河(湖)长制管理,制定防治方案,实施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黑臭水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助做好黑臭水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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