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的预防、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臭水体是指颜色明显异常或者散发浓烈气味的水体。黑臭水体的识别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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