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五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实行黑臭水体治理清单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黑臭水体进行调查统计,按照黑臭水体名称、起止边界、所在区域、治理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治理达标时限等内容要求,编制黑臭水体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