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六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黑臭水体防治和水体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黑臭水体防治和水体养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黑臭水体防治和水体养护工作。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黑臭水体防治和水体养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黑臭水体防治和水体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