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在黑臭水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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