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黑臭水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