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
第十八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在黑臭水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黑臭水体防治工作。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查看《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