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