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