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
第十六条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会展场馆,根据需要加强会展场馆建设。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建设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新建会展场馆应当满足布局合理、功能优化、交通便利的要求,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闲置的车站、厂房等场所,符合条件的,经依法审批后可以改造为会展场馆。加快建设会展核心功能区,重点推动现有展馆的相关配套建设,提升会展综合服务功能。
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参与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政府投资的会展场馆市场化运营。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建设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新建会展场馆应当满足布局合理、功能优化、交通便利的要求,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闲置的车站、厂房等场所,符合条件的,经依法审批后可以改造为会展场馆。加快建设会展核心功能区,重点推动现有展馆的相关配套建设,提升会展综合服务功能。
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参与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政府投资的会展场馆市场化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