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
第十条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主导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由举办部门编制计划和预算,征求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程序列入举办部门年度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加大社会服务购买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加大社会服务购买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