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

第十二条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市现代产业体系,加大力度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特色品牌展会发展。重点培育品牌农业展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展会、传统优势产业展会以及重点服务业展会。支持鼓励本地企业创办品牌展会。鼓励品牌展会进行商标注册保护,加强会展名称、标识、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地特色,培育打造品牌展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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