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
第十三条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培育和引进品牌会展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形式组建会展企业集团,吸引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办事机构。
加快培育中小会展企业,鼓励和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加强联合,推动中小会展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会展业,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加快培育中小会展企业,鼓励和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加强联合,推动中小会展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会展业,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