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从事其他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或者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