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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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利用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
第二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法律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
第四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市、县(市、...
第五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文物保护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
第六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物保护宣传...
第八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文物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九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制度,定期组织普查,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
第十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普查情况,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埋藏文物丰富的区域依法划定地下文物...
第十一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划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埋设保护界桩...
第十二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构筑物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
(二...
第十三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工...
第十四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农业遗产、工业遗产、商业老字号、传统村落...
第十五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非国有不...
第十六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六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权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享有相关收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七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七条 保护管理责任人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县级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八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八条 经批准同意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测绘、摄像和文字记录等资料收集工作。
依照前...
第十九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博物馆、纪...
第二十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在实施旧城区改建、撤村并居和...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交验国务院和省人民...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和...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档案馆、学校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收藏的文物,依法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六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收藏的文物进行研究、展示、教育等活动。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利用收藏的文物开发文博创意产...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被撤销或者变更为非国有的,收藏的文物和文物档案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及时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违法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文物执法机构及其职能,配备相应的文物专业人员。
文物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可以...
第三十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名单和有关信息告知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
第三十一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文物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接到协助通知后,应当立即前往现场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从事其他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未造成文...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或者妨碍文物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