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四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农业遗产、工业遗产、商业老字号、传统村落、革命遗址、历史文化街区等,确定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编制相应的保护发展规划,促进保护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