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三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工程;
(二)经营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
(三)存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物品;
(四)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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