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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