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