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或者妨碍文物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