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