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在实施旧城区改建、撤村并居和其他大规模城乡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文物调查,保护新发现的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