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逐级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