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违法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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