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六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收藏的文物进行研究、展示、教育等活动。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利用收藏的文物开发文博创意产品。
鼓励私人将收藏的文物捐赠或者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保管和展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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