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六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收藏的文物进行研究、展示、教育等活动。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利用收藏的文物开发文博创意产品。
鼓励私人将收藏的文物捐赠或者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保管和展示。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利用收藏的文物开发文博创意产品。
鼓励私人将收藏的文物捐赠或者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保管和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