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档案馆、学校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收藏的文物,依法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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