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被撤销或者变更为非国有的,收藏的文物和文物档案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及时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