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普查情况,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埋藏文物丰富的区域依法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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