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文物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