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