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文物保护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制定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文物保护有关事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文物保护有关事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