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文物保护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制定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文物保护有关事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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