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的;
(三)用药超出适用范围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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