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九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九条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为剧毒、高毒农药使用者提供统一防治服务或者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用药。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海关、烟草专卖等系统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纳入统一储备管理,可以由本系统组织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队伍实行统一防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队伍实行统一防治。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海关、烟草专卖等系统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纳入统一储备管理,可以由本系统组织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队伍实行统一防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队伍实行统一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