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剧毒、高毒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剧毒、高毒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规范剧毒、高毒农药使用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